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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21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16號

聲請人
胡福生
相對人
富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其法定代理人梁世琦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六樓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卡、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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