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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29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92號

聲請人
張敏郎
相對人
祭祀公業李子傳
法定代理人
李順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支付勘測費用新臺幣(下同)8,25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於民事裁定書內確定數額,聲請人爰檢具相關憑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憑證影本,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臺中市雅譚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二紙為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案經本院104年度全字第76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且查聲請人前已檢附裁判費款項收據二紙,就支付聲請費1,000元及抗告費1,000元,共合計2,000元,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1168號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額貳仟元,及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主張預納之勘測費用即複丈費8,25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2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29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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