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源源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香
- 聲請人
-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王玉柱
- 聲請人
- 人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顏福楨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介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依通說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提存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返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552號之擔保金,惟查該擔保提存事件之命供擔保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合法。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所為聲請,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