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于秋姑
- 代理人
- 黃大維
- 相對人
- 濠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基益律師(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為相對人濠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濠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民國104及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臺幣(下同)28萬9669元,且經臺中市政府於106年6月5日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然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謝榮宗已於105年8月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之清算事務無法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為清理欠稅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6年6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63290號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法庭106年1月16日中院麟家家105司繼2305字第1060006179號函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基此,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本院依臺中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單電話詢問結果,李基益律師表示有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具狀陳報表示同意,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本院審酌李基益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以勝任公司清算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是由李基益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李基益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