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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慧貞劉國賓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梁興永
被上訴人
程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程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請求就免為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106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如上訴人以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3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亦得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從而,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就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5條、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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