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 上 訴 人
-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 即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源逸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傑石材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13 號
- 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 額為新臺幣4,826,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225元,
-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