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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可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黃麗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億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7年8月8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8月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足憑,故上訴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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