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可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黃麗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億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7年8月8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8月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足憑,故上訴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