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5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游文科吳昀儒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禾鑫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4,1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4,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