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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 原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反訴原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張智翔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俊杰間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8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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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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