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詹雅惠
- 上訴人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廖俊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被上訴人 廖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6萬0066元(計算式:工程合約總價5480萬元+336萬0066元=5816萬0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5844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232萬3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萬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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