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暨反訴被告 亞萊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曲鑫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03元(計算式:19,023元+3,480元=22,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