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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亞萊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曲鑫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03元(計算式:19,023元+3,480元=22,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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