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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號

原告
全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岳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
訴訟代理人
陳勃淳

      李易璋

      林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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