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婷聿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 被告
- 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政義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廖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8 年12月10日前就被告於108 年10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表之單價欄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