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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8,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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