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4號

原告
直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吉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告
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木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9月28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