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4號

上訴人
直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吉
被上訴人
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6,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972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