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旭彤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涵
- 被上訴人
- 東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19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