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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宜倫
訴訟代理人
廖偉富
訴訟代理人
廖英傑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上訴人
被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連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玉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謝享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命被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判決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各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91萬201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項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91萬201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萬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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