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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廖欣儀

上訴人
即原告
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寓有限公司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0,857元(計算式:4,494,632-2,363,775=2,130,8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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