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張享珅、林子驊、鄭白淑惠
- 原告萬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白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7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才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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