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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宗成

上訴人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元營造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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