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游文科、熊祥雲、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楊敏霞
- 當事人CALVERT LIMITE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80號抗 告 人 CALVERT LIMITED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上列抗告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合議庭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選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 狀,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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