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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T.S. Lines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楊思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主張,原告經訴外人鴻勝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鴻勝公司)委託承運貨物,原告再委由被告負責實際運送,然被告於運送途中未盡必要之注意業務,致該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滅失。經該貨物之保險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貨主即鴻勝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權及受讓鴻勝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以原告有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情,於另案中向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因原告為承攬運送業者,非貨物所有權人,其損害之可能,係來自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在未確定其負擔前,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則原告是否對明台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由,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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