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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派工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呂麗玉林筱涵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林宗賢

  • 當事人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翊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上 訴人 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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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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