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施吟蒨
- 法定代理人劉詠華、黃碧玉、林成森
- 原告美麗境界有限公司法人、馮愛真
- 被告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喬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何慈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 告 美麗境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詠華 原 告 馮愛真 朱家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被 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被 告 何慈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麗境界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馮愛真120萬元,原告朱家緯120萬元,及均自10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Cosmopolitan』柯夢波丹國際中文版雜誌、『喬沛詩』網頁及『FG商品評鑑』網頁1個月,篇幅不得小於長15公分*寬10公分。」,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 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 分即刊登道歉啟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6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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