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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告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良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永騰便當社即吳永騰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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