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及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李昇蓉
- 當事人張智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 告 張智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及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78,296 元,其中工資部分為預告工資45,2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0,533 元,非工資部分為職災補償248,301 元、資遣費262,160 元、退休金158,022 元、失業給付金244,080 元,則非工資部分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其數額為885 元,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885 元後,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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