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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禾香生機有限公司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宇林忠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   告 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原   告 禾香生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被   告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凡宇 被   告 林忠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宇、林忠瀛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04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1,32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13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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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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