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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   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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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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