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0號
- 原告
-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6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9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