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巫國想蘊荷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   告 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昞華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巫國想 被   告 蘊荷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 被   告 中南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美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