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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告
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按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惟該調解不成立,有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362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42,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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