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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告
和豊醫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玉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344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610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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