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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告
東方不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被告
劉皓安
被告
台灣五吉娛樂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宜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劉皓安及林宜諄於民國110年1月1日前,不得在臺灣地區參與、從事或受雇於包括台灣五吉娛樂有限公司在內之任何與原告公司之電動麻將桌、自動麻將桌製造、維修服務、營業具有直接競爭關係之事業。」,既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其聲明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亦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1,650,000元定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3,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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