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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5號

給付油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告
大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油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

同)2,176,137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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