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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 萬2,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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