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5號
- 原告
-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嘉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09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