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1號
- 原告
-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5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575萬4,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萬8,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