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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告
曾傑敏
被告
寰岳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0272萬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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