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9號
- 原告
- 宏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欽淵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13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2,05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98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