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鞏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7,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