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0號
- 原告
-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汝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335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