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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告
新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錦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139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7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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