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黃杰
- 法定代理人林采珏
- 原告采立展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8號原 告 采立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珏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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