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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羅智文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   告 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少喬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6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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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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