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羅智文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 告 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少喬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6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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