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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訴訟代理人
張岑維
被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智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智豪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153萬8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9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8萬9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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