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0號
- 原告
- 台灣頤柏熱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發
- 訴訟代理人
- 徐仕瑋律師
- 被告
- 偉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補字第20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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