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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0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台灣頤柏熱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發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被告
偉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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