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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告
京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瑋
原告
建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平
原告
全美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睿昌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

告京耕工程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

同)67萬9534元,原告建騰工程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154萬5817元,原告全美造漆工業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

三項係請求被告給付396萬012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8萬

5476元(67萬9534元+154萬5817元+396萬01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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