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20號
- 原告
- 遠榮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真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2,040元(請求美金188,800元以106年12月6日起訴日中央銀行牌告新臺幣對美元匯率、人民幣600,000元以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對人民幣匯率計算,188800*30.010=5665888;600000*4.599=2759400,美金、人民幣及新臺幣請求總額為1253204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2,3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