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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告
皇家皇品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可鳳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被告
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4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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